职保居保养老可衔接本市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实施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本市从7月1日起申领养老金的人员,凡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的,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户籍,是在本地还是跨省市参保,其在两种制度间的参保权益均可在申领养老待遇时衔接。
《暂行办法》实施后,本市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了统一的平台,有助于实现人口的流动性、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以及制度的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缴费满15年可申请转入职保
本市在转发并按国家规定实施《暂行办法》的同时,还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原有规定与国家办法的平稳过渡作了具体衔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也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应在何地申请办理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在职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办理衔接手续,参保人员本人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审核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后,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制度衔接手续的,本市的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已审核的数据向参保人员先行计发养老金。待手续办结后,如应计发的养老金高于原计发水平的,再补发差额部分。
在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时,本市结合实际,对2014年7月1日之前曾参加过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实行了平稳衔接。本市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今年7月1日前本人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由社保机构按本市原有规定实行一次性折算予以记录。本人到龄时,凡在职工养老保险申领养老金的,已折算并记录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与职工养老保险合并计算。
镇保和城乡居保也可衔接
本市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了城乡居保。为此,今年7月,本市在贯彻实施国家《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参照同一原则,制定了《关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衔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凡参加过镇保和城乡居保的人员,其在两种制度间的参保权益均可以衔接。
那么,参保人员怎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镇保的,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暂行办法》实施时,参保人员参加本市新农保(含老农保)的缴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市原规定一次性折算为镇保缴费年限,并予以记录。参保人员达到镇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镇保缴费年限(含一次性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镇保,按规定计发镇保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含用于一次性折算的金额)转入镇保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参保人员怎样从镇保转入城乡居保?《通知》规定,参保人员镇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可以申请从镇保转入城乡居保,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