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漏洞抓紧亡羊补牢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
6月7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三审。针对食品安全链中进货、回收、监管等环节暴露出的管理制度漏洞,此次立法作了有针对性的新修订。
禁止回收食品改装再售
针对有的企业进货查验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修改稿新增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留进货票据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把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进行回炉再产,染色馒头案中暴露出的监管盲点令市民忧心,此次立法对回收管理制度进行补洞,新增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回收食品应当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同时,食品安监部门应对回收食品登记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违规添加或吊销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影响市民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草案修改稿对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增加了一项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
此次立法还细化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的相关规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同时,食品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
立法还依据食品安全法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准许生产证。
设举报电话并奖励举报人
针对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严重缺失,本市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
由于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市民的监督积极性受挫。此次立法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引导食品摊贩定点经营
在食品摊贩管理方面,有委员提出要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固定场所经营。目前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草案修改稿还对划定区域和时段作了限制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市容、交通、安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