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独生子女奖励费提至每月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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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4日发表
6月14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市政府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根据新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2.5元提高到每月30元。
新规定同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对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或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23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时,对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并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或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原来的4600元提高到1万元。
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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