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可对七种情形说不上海检察机关出台检务公开实施意见
自去年年初至今,全市各级检察院对93件拟撤销案件、拟作不起诉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经监督评议后有不同意意见的5件。其中,有1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行贿犯罪案件最终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这是记者从昨天下午市检察院召开的上海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据介绍,日前新出台的《上海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和程序作出了具体内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本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七种情形必须提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
■凡涉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拟撤销案件的;
■拟不起诉的;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