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落实要求市政府印发通知
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全面落实***《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各项要求,日前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通知》对本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认真开展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都要参加《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
二是组织开展本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并明确了清理的原则、清理的分工、清理建议的提出、清理结果的处理和清理的时间。《通知》强调,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是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通知》要求严格把握规范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标准,并对规范清理的标准作了明确。《通知》要求,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通知》同时强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是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强制告知制度,统一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五是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