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2006年底以来,本市在廉租住房面积准入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多次调整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先后将收入准入标准从“低保”放宽到人均月收入500元、600元、800元,将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金融资金3万元放宽到9万元,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已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展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年来本市廉租住房受益家庭户数大幅增加,廉租住房工作成效更加明显。截至到2009年10月底,本市廉租住房受益家庭累计已达6万户,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1.8倍,本市对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为完成中共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努力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任务目标,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近日,市政府下发通知,再次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此次调整,一是,放宽了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将原规定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800元)的标准,调整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二是,放宽了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新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目前,符合新的准入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下一步,本市将按照国家和本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让更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政府的帮助,有效改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