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工伤待遇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将上调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伤待遇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进行调整。3月30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从4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将调整为最高每月660元,最低每月460元;工伤待遇标准和有关就业补助标准也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上调。
根据相关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4月1日起调整,这是本市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也将从4月1日起调整,其中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对于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70元/月。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