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受理机制
为了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受理审批工作效率,在司法部组织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调研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受理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跨区域申请法律援助存在的“申请难”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基本做法
为规范协作受理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办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具体内容为:
法律援助申请人因交通或身体原因不便前往案件管辖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告知申请人法律援助的条件及相关规定。对于基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在电话联系并征得管辖地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告知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其转交案件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应明确告知其原因;申请人不服的,可告知其向案件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自行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案件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收到转交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的3日内告知申请人及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申请,应首先由受理该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然后由该机构与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协商,从有利于申请人的角度商定案件承办机构。如协商不成的,可报共同上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如受援人在二审阶段继续申请法律援助的,该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将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转交市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核批准后,可以委托该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办理此案,指派一审办案人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申请人对一审法律援助服务不满意的,则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人员办理此案。
二、工作成效
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实践,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受理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畅通了申请渠道,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按照相关规定,在开展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受理工作之前,申请人只能前往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对于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申请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建立法律援助申请协作受理机制后,申请人可以就近到本市任何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指导下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有效的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材料,然后转交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批,从而提高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成功率,使当事人能更快、更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如家住上海崇明县的徐某去年8月被黄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伤,多处骨折,构成了严重的伤残。为此,徐某向崇明县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并向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一审法院判决徐某胜诉,但被告人黄某对判决不服,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为了应诉二审,徐某无奈之下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按照以前的申请程序,徐某需从崇明乘船再转公交车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这对于一个身患残疾的人将带来诸多困难。按照协作受理程序,徐某可就近到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申请,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将相关申请材料收集整理后转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使徐某避免了往返于市区和崇明间的来回奔波。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的上诉,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二)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法律援助办案成本
《实施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协作过程中,需要其他区县的法律援助机构帮助核实申请人经济状况、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的,可在征得对方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规定的出台大大增加了法律援助办案审查的效率,降低了案件的办案成本。如原先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证明有异议,当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区县时,往往需要指派本区县的律师或者本机构的工作人员跨区进行调查核实。而建立协作机制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联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当地的街道司法科所等部门了解情况,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约了办案成本。
(三)增强了服务意识,体现了服务为民宗旨
坚持服务为民,改进工作作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意图得到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满意度、公信度的现实要求。建立法律援助申请协作受理机制不仅能使当事人享受更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还能加强各法律援助机构间的相互联系,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了服务的主动性,从而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进困难群众,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存在问题
由于协作受理机制创建时间不长,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待完善:
(一)对一些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存在争议
一些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在受理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时答复口径不一,导致当事人颇有意见。如对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当事人须持有医疗事故鉴定书才能提供法律援助,而有的则只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就医记录及损害结果的证据即可;又如大多数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劳动者因在劳动中发生的纠纷均予以受理,但个别区县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劳务合同纠纷或者雇用合同纠纷均不予受理。
(二)少数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在协作过程中缺乏交流沟通
《实施办法》规定,委托方应事先与受托方交流,在征得同意后,才能转交当事人申请或者其他委托事项。但少数区县法律援助机构不注意与受托方进行协商,擅自根据自己对规定的理解将当事人的申请转受托方,导致两个机构之间协作出现摩擦,延长了对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间,甚至出现法律援助机构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三)对经济困难标准审查有待进一步规范
在实施协作受理过程中,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掌握标准不一,有的只要当事人持有本人失业证明就认定其经济困难;有的必须出具家庭就业情况及人均收入状况的经济状况证明;还有的对街道残联、妇联、司法科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也予以认可,需要今后加以规范。
四、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服务态度
个别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申请协作受理的意义和方法认识和把握不足,是造成协作受理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学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积极做好法律援助申请协作受理工作,增强法律援助服务为民的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注重调查研究,规范操作流程
要进一步加强对协作受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对一些法律援助范围有争议的事项,如劳动合同纠纷的界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需要先行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应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避免因法律援助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认识不同、操作流程相异导致申请人来回奔波的情况。
(三)加强信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尽快启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将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受理的相关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充分利用建成的信息平台,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加快信息传递,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协作受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