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凭联系卡享生育关怀本市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规定3月施行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由***市长签署市政府第74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工作规定》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工作规定》明确,拟在本市生育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即可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联系卡,也可以在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再生育子女的手续时领取,流动人口可以凭生育联系卡享受孕产期的生育关怀、生殖健康和产后避孕节育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流动人口孕产妇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时,医疗机构应当查看其生育联系卡,对未领取生育联系卡的,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医疗机构应当对前来分娩的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登记,收回其生育联系卡并记录有关生育信息;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应当填写医院通报单。
《工作规定》规定了一系列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及其他相关权利,包括免费接受有关知识普及和咨询指导服务,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和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晚婚、晚育人员和在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