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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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3日发表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30日由***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3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办法》明确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原来的乡(镇)政府上移至区(县)层面,具体管理主体为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养护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道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在村道上从事砍伐、迁移树木行为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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