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规定8月1日起施行违法建筑该拆不拆主管人员受处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应主动拆除。拆违实施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在2小时内到现场调查取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6月25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介绍,《规定》明确,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设立对全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受理举报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为“12319”。
《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限制,其中包括: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另外,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部门应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
《规定》对文明执法和损害赔偿做了详细规定: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拆违人员如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如何处置?《规定》明确,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应当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而未作出的;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第23条还特别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拆违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悉,《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8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