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试行办法》进一步减轻农村居民就医负担
从2007年8月1日起,参加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郊区居民持合作医疗卡或记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的社会保障卡,到所在村卫生室就诊,将不用再支付2元/人次的门诊诊查费。这是7月27日由上海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委、市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试行办法》确定实施范围为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本市郊区各村卫生室,包括中心村卫生室和一般村卫生室。考虑到目前村卫生室就诊的主体人群和减免费用结算方式,《试行办法》将参加合作医疗的郊区户籍居民(包括参加小城镇保险人员中同时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作为减免对象,以利于促进本市合作医疗参保率的进一步提高。
根据规定,这笔减免的门诊诊查费由市财政承担50%,区(县)、镇(乡)财政分担其余的50%。区(县)与镇(乡)财政的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免费用按实际发生数专项结算。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郊区居民村卫生室门诊诊费减免政策,将进一步减轻农村居民就医负担,促进郊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下沉,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提高本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