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工商部门为收藏品广告立规细化发布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收藏品广告宣传行为,2月13日,市工商局发布广告审查提示,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加强对人民币收藏品、金银纪念币、集邮品以及贵金属工艺品等各类收藏品广告的审查,在发布收藏品广告时必须查验四项广告证明文件,做到“五个不得”。
鉴于目前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收藏品品种越来越多,而且工商部门初步调查显示绝大部分收藏品广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违法嫌疑。由于这些收藏品价格昂贵,最高达数万元,而且经销商多为外省市企业,一旦发生商业欺诈,将会极大地损害广大收藏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市工商局继日前对部分虚假违法收藏品广告进行公告后,立即制定了收藏品广告审查标准,向广告经营单位发出广告审查提示,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加强广告发布前的事前审查,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不得在广告中出现无法提供依据以及未经证实的内容。
本市工商部门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收藏品广告时,必须查验四项广告证明文件:一是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二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核发的关于广告主专项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文件;三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核发的关于商品专项生产、流通的行政许可文件;四是其他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收藏品广告应当做到“五个不得”,即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作证明;不得使用“破例批准”、“打破惯例”等缺乏依据的误导性用语;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级”、“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收藏品广告,如使用“热点追踪”等标题误导消费者;不得对升值趋势作无根据的判断或承诺,如“必将一路飙涨”、“升值潜力无限”、“市值很可能一跃千里”等。
同时,工商部门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加强对三个收藏品种类广告的审查。一是加强对人民币、金银纪念币收藏品广告的审查,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纪念章、纪念品等不得谎称为纪念币,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制作人民币、金银纪念币;二是加强对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的收藏品广告的审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制作的该类收藏品不得发布广告;三是加强对各种集邮收藏品广告的审查,个性化邮票不得谎称为纪念邮票,仿制邮票图案制作的收藏品不得谎称为邮票,仿制邮票图案必须经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市工商部门希望广告经营单位审慎发布各类收藏品广告,切实维护广大收藏爱好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工商部门将把此类广告纳入2007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的重点,继续加大对此类广告的监测和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