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纳保老人可享丧葬补助本市三部门联合推出惠民新举措
10月1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公布了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去世后的丧葬补助待遇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高龄纳保老人去世后,可享受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丧葬补助,已经去世的予以补发。
据介绍,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规定纳保的本市城镇高龄老人去世后,均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2007年去世的高龄纳保老人,其丧葬补助为2006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4***元)的一半;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年底去世的高龄纳保老人,其丧葬补助为2005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235元)的一半。
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代申领人,应到城镇高龄纳保老人的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领丧葬补助待遇的手续。若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尚未建立的,可暂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从2006年9月起,上海有近10万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解放后户籍制度建立起为本市城镇户籍,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老人,被确认为高龄无保障老人,每月可享受460元补贴。这次出台丧葬补贴举措,是对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市民也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