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发布贫困生认定实行民主评议
市教委、市财政局11月23日发布《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要求各高校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对贫困生的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
根据《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市高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各高校可视具体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要求,高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院系应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办法》还要求,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