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百万新人医保待遇有望提高
如何在医保政策中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增强统筹基金保障大病的能力,兼顾好“新人”的利益?11月28日,市政府《关于上海市贯彻〈***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审议。会议审议后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医保修改方案,将修改议案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
医保起付“门槛”降低
现行城镇医保办法规定,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每年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市政府建议,将“三项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脱钩,改为定额标准,并将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明确“三项标准”调整由市医保局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并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项标准”的调整降低了医保起付“门槛”,减轻了参保人员的负担,但需要适时调整时,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
“新人”与“中人”第三档一致
现行城镇医保办法规定:2001年1月医改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门诊医疗费在职时用完个人账户资金后全部由个人自负;退休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高于其他参保人员。市政府将“新人”的医保待遇调整为与“中人”(即1966年1月1日后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第三档的医保待遇一致。在职时,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地方附加基金支付50%。退休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也修改为与退休“中人”一致。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人”表述不够明确,最好在“新人”表述后增加“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单位缴费定额计入个人账户
现行城镇医保办法规定: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2个百分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10个百分点的30%左右,根据不同人群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每年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调整。
市政府建议,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的规定不变。将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脱钩,改为定额标准;由每年调整改为与“三项标准”同步调整。在修改城镇医保办法时,一并重新确定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定额标准。
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是否要与“三项标准”同步调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果将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改为定额标准,建议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由每年调整改为以现行标准为基数适时调整,不得低于***规定的3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