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适当增加企业职责市人大再审议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6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草案)》(修改稿),相比初审稿,修改稿中增添了许多新内容。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委员们认为,草案规定了电力用户的很多义务,建议适当增加电力企业职责的内容。而草案修改稿也作了相应修改。
居民区停电未作任何事前通知,这类停电事件常让市民措手不及。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电力企业依法中止供电的规定,“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电力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电力用户。”
在一审稿中,草案授权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监察和实施行政处罚。而此次审议中,多数委员意见不赞成授权给市节能监察中心。
委员们意见各一:有的不赞成制定一部法规就设一个事业单位作为执法主体;有的委员提出,电力法已经明确电力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地方立法没有必要再转授给事业单位执法;有的委员提出,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根据《上海市节能条例》的授权和要求成立的行使节能监察的机构,按现有力量和技术水平是不具备电力监察方面执法能力,鉴于目前各方面认识并未达成一致,且授权问题还涉及下一步政府机构改革,存在着不少不确定因素。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为弥补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增加一条提示性规定,“市和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