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助学贷款利率不上浮期限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
中国银监会7月15日发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在贷款地点方面,学生可自主选择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借款人就读学校所在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
在贷款期限方面,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给予贷款学生合理的储蓄积累周期和相应的还款周期。在利率设定方面,商业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
在还款方式方面,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校期间可申请暂不付利息,而实行利息本金化,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本金;金融机构还可给予贷款学生一定的宽限期,以缓解学生毕业找工作和其他期间内临时性的还款压力。
根据该办法规定,商业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象可以是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是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对学生具体的申请受理和贷款审查的标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化原则和风险控制的需要自主进行设计。
在风险控制方面,办法除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的贷款风险管理要求之外,专门提出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对此,银监会已经于2008年1月正式建立了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助学贷款违约客户情况,并向有关机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