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国家机关做节能表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签署第531号***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表率作用。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指出,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应开展能源审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作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审计的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等。
违反条例规定将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违反这一条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