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修订上网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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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日前,市人民政府正在修订《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对其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规范是本市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就《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草案)》全文及修订的背景情况介绍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公布。请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邮寄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事务协调处,邮编:200003,电子邮箱地址:fzb01@shang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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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0:53:3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