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镇企事业退休和镇保农保人员380余万人增加养老金
本市1月19日出台增加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本市2008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将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先是每人每月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为:每人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再按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在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明确“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对年满70周岁、月基本养老金不到2000元的高龄老人再实施特殊增加办法。
具体办法为: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4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9年1月1日~193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专门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据悉,此次本市共有319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自1月22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给退休人员。
为保障“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和农村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1月19日分别出台“镇保”、“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办法。全市将有33.38万“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和约31万领取养老金的农村老人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办法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2008年底前按本市“镇保”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本市自2003年出台“镇保”制度,建立正常“镇保”养老金增长机制以来,已是连续第6年实施“镇保”养老金增长办法。
“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办法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2008年底前按本市“农保”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236元的人员,其增加标准应不低于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