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缓解农民
上海将逐步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到2007年,郊区各区县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水平不低于2004年218元的全市人均筹资水平,门急诊、住院治疗报销额度不低于40%,大病补偿金额最高提升至5万元。
2月22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做如上表述。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最近转发了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据悉,该意见在合作医疗筹资、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
焦扬就如何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行了解释:具体来说,一是要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到2007年,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达到不低于2004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各区县合作医疗资金个人缴纳部分占人均合作医疗经费的比例不低于40%;二是要加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合作医疗资金的投入。从2005年起,各区县及乡镇政府扶持合作医疗的资金与个人缴纳资金全市平均之比不低于1:1,2007年后及目前已达到比例匹配要求的区县,个人缴费缴纳的增量部分,政府匹配应达到1:1;三是应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和社会团体在合作医疗筹资中的作用,企业、村集体应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应继续给予合作医疗经费支持,多管齐下,逐步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水平。
焦扬表示,该《意见》还加大对离土老年农民大病风险的救助力度。对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按人均100元的标准,由各区县纳入合作医疗大病风险基金专项账户。在享受大病统筹最高限额后,个人自负超过农村年人均收入50%以上的部分,再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充性救助补偿。此外,已进入镇保的农民还可以参加合作医疗门诊,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支持。
据悉,《意见》还规定建立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强合作医疗的政策研究、信息汇总、人员培训、调研和协调等工作。开展全市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
焦扬最后表示,合作医疗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出台的《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将进一步增强农民抵御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的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差距,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