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2006年医保相关标准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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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从4月1日起,本市进入2006医保年度。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仍按照2005医保年度实际执行的标准执行。同时,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部分按本人实际缴费金额计入外,社会统筹计入部分也按照2005医保年度的标准执行。
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标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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