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召回令72小时内完成解读上海市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6月8日公布的《上海市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缺陷食品召回的界定范围及其实施程序。
【事件模拟】2006年8月30日,A超市通过自行检查,发现所售进口牛肉过期。超市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停止过期牛肉的零售,迅速判断此事件属于二级缺陷食品召回。超市必须72小时内向市食药监局提交召回报告、召回通知书,同时以最快捷、最有效方式通知牛肉批发商,提醒对方停止销售缺陷食品。市食药监局则应当在72小时内完成审查,并提出意见。
召回启动:超市、经销商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明确收回所有消费者购买的过期牛肉,公布召回热线电话,解答市民询问。整个召回行动7天内,每3天向市食药监局报告进展情况。所有召回费用由超市负责。
召回行动于10日内结束。超市需向市食药监局提交召回终结报告,报告产生原因及召回过程和效果。对未召回的过期牛肉说明原因。
市食药监局将全程检查、监督过期牛肉召回行动。由于超市实施主动召回,市食药监局在评估效果后,对A超市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从轻处罚。
【召回定义】缺陷食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规定和标准,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食品。缺陷食品召回则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获悉食品存在缺陷时,以有效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避免或者减少其所产生健康损害后果的行动。
【实施及监督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食品负有召回义务。上海市食药监局对本市流通、消费环节缺陷食品的召回实行监管。
【三级召回令】一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缺陷食品。
一级召回令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
二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暂时健康损害且这种损害可以康复,或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的缺陷食品。
二级召回令必须在7天内完成。
三级缺陷食品:指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明显健康损害后果的缺陷食品。例如标签贴错或无中文标签等。
【两种召回令】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通过销售商、消费者的报告或投诉,或者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时,主动实施召回。
主动召回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责令召回:市食药监局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应当主动召回的情形但其未实施主动召回,或者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属于一级、二级缺陷食品的情形,认为必要时责任召回。
责任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的,可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