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运输危险品车辆标志10月底前完成整改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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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日前,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车辆标志整改换发工作。逾期不达标的车辆,由原发证单位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通知要求,本市交通部门在今年10月31日前,对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进行全面检查,组织、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单位)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中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在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上安装或更换相应的标志灯、标志牌,确保标志标识正确、规范、醒目。从今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对不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车辆,将不予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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