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救助管理站挂牌救助期限一般不超十天
***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下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和15个区县救助管理站也于1日更名挂牌。
新办法的实施,表明我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已从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起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有关人士指出,做好这项救助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政府、社会有这个责任,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和赡养责任。
对于新办法的实施,市委、市政府曾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明确提出贯彻新办法既是体现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也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次考验,不折不扣地、创造性地做好这项工作。
上海市、区(县)救助管理站将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提供食物、住处、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帮助与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的救助。同时,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救助站将根据受助人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遵守有关规定。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的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将根据规定终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