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海达到世贸标准
保护知识产权的标语牌竖立在上海街头
8月26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新落成的审判办公大楼召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通报会”,22个国家的驻沪领馆人员参加了通报会。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修改了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与TRIPs协议相互一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金长荣说:中国入世后,上海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使之达到了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
金长荣介绍了上海法院10年来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1994年2月,上海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此后,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0年来,上海法院以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为宗旨,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4900余件,审结4700余件。其中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9件,这些案件涉及美国、日本、英国、德国、荷兰、加拿大、新加坡、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和地区的企业和当事人。
在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最多的是专利案件,占1121件;其次是著作权案件,为1056件;顺序排后的是技术合同案件553件;不正当竞争案件505件;商标案件444件。
10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6件。市高院新闻发言人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虽少,但上升很快。1999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仅6件,2003年达48件,增加了7倍,这表明上海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逐步加强。据了解,上述知识产权刑案中共有139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共惩处了208个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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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新规解读
诉前禁令
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即诉前禁令)的措施。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上海法院已对7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采取了诉前禁令的措施,依法及时保护了外国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在沪上首例外国公司申请诉前禁令案件中,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向法院提出:江苏连云港豪森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已完成侵犯其两项发明专利的准备工作,即将全面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采取诉前禁令措施,禁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禁止侵权产品上市销售。法院核查了初步证据,认为这家美国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立即签发并执行了诉前禁令。
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上海法院已对6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的一起诉前证据保全案中,日本乐仙株式会社向法院提供情况后说:上海美印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分别制造和销售的7种小家电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法院在他们起诉前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法院审查后认为这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立即做出裁定并执行了这项司法措施,将被控侵权企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予以查封,这些证据成为是否构成侵权和侵权程度的主要依据。
法定赔偿
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即法定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权利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等。上海法院积极适用这项经济惩罚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共对5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金最高限额50万元人民币。
案例:
在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起诉的“梦特娇”商标侵权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查实3个被告单位: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采用相似标识进行不正当竞争,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恶意。虽然该案原告对被告的侵权所得难以举证说明,但法院按照侵权的程度和范围作出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专利法”为职务发明人撑腰张殿敖通过诉讼得到别墅和30万元奖金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时,本市首例“发明人主张巨额奖励金案”的案情被记者独家获得。上海喔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佳丰食品厂聘用厂长张殿敖通过诉讼,得到了一幢别墅和30万元的奖金。该案虽于两年前结案,但这起知识产权案的结局对广大科技人员是一个福音。
发明人:要求支付538余万元奖金
现年59岁的张殿敖,于1995年元月被喔喔集团公司聘用为佳丰食品厂的厂长,约定在10年的聘用期内年实际收入不低于6万元。任职期间,张殿敖发明了“砂质奶糖及其生产方法”,这项技术发明于2001年4月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当年12月获得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并被列入首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授奖名单,接着又于2002年1月被评为上海科学技术成果。由于这项技术发明是张殿敖在任职时的职务发明,成果权利人是上海喔喔集团公司,荣誉和所有权都归于集团公司。
张殿敖说,新技术在佳丰食品厂运用后,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他列表计算了一下,从1997年到2001年,使用了这项技术成果的17个奶糖品种共盈利1亿多元。他说,集团公司在聘用他时有约在先,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然而一直未能履行其诺言,因此提起诉讼。2002年4月11日,他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引用了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喔喔集团公司按照这项科技成果转化后产生净利润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5385519.36元。
公司:奖与不奖应由企业说了算
本市首例“职务发明人主张巨额奖金案”立案后,喔喔集团公司作出答辩,他们承认张殿敖利用公司引进的生产线发明了这项技术,并应用于奶糖生产,但他们认为,张殿敖要求奖励这件事纯属企业内部人事待遇管理事务,是否给予奖励,给予多大奖励,应由企业决定,企业应当享有自主经营权,其中包括对职工的奖励权,因此,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
喔喔集团公司还认为自己一向注重人才、注重科技进步,鼓励职工创新,从1998年起的5年中共计给予张殿敖14.5万元奖励。他们还认为,张殿敖关于新技术产生1亿多利润之说不能成立。原告张殿敖引用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调整使案件得以和解
张殿敖打官司时,正值修改后的新“专利法”开始施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主审该案的法官汪彤说:“法律的调整,使得这起巨额奖金案顺利和解。”
案件立案受理后刚过两月,喔喔集团公司一反常态,与张殿敖在法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根据张殿敖所作的贡献,奖励30万元(不含个人所得税);继续担任厂长职务,年薪调整为不低于12.5万元人民币(不含个人所得税),享受公司总经理级待遇,并按企业年度考核提奖;张殿敖所居住的在浦东合庆镇的别墅住宅正式奖励给他;到60岁的退休年龄,可享受正厂级退休干部待遇。市一中院认可了这份和解协议,准予原告张殿敖撤诉结案。
职务发明有权获奖励
张殿敖之所以“得胜”,是由于新“专利法”在保留了职务发明人有权获得奖励外,增加了职务发明人获得合理的报酬权。新“专利法”为了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在第16条中专门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奖金,一次发明专利奖金不少于2000元。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发明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一次性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着重提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