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支付长假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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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国庆长假开始了,本市仍有不少劳动者需要坚守岗位。市劳动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如长假里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7日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至7日是休息日。1日至3日期间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至7日期间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没有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加班工资支付办法同样适用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因为加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原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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