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建议***机动车主动要求有责现象
1月6日,《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成为常委会会议上最“热门”的议题。在分组审议时,有人提出了这样一种担心:种种关于减轻机动车责任适用情况和无过错驾驶员最高赔5万元的规定会不会导致司机漠视行人生命?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的回答是:当然不会。
他们认为,基于生命权大于通行权的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考虑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又有利于警戒公民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但减轻多少,需要地方立法来明确。如果明确的尺度不给出,操作上就会有困难。有时甚至可能出现对国家大法的误读,让原本没有过错的司机陷入困境。
在审议中,这样的一种现象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在交巡警总队进行事故处理时,许多驾驶员主动要求认定“有责”。为何?在现行的商业保险条款中,都是对有责的进行赔偿,无责的不予赔偿。认定有责,如果购买了商业保险,肇事司机反而不用自己掏钱。
虽然规定草案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并明确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但是如果赔偿额超出4万元的限额,司机们仍然面临着“有过错保险公司掏钱,无过错自掏腰包”的处境。有些委员提出,这样对无过错的司机是否有些不公平?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委员建议增设“保险公司在承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之外,还应当相应承担法定的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还有委员提出建立专项基金,从基金中支取超限额赔偿金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