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实施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制度
分娩产妇对其胎盘拥有所有权,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处置,但医学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胎盘除外。7月4日,上海市卫生局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胎盘处理告知”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
据了解,本市每年分娩数约在10万人次左右,胎盘的处理一直根据上世纪80年代初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即产妇胎盘由生物制品研究部门统一到医院收取、处理。然而,近年来有个别产妇或家属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将其胎盘收回自行处置。由于当时没有明确规定,对要求把胎盘带回家的产妇或家属,本市采取先由医院告知胎盘可能会引发传染病等不良后果,再由产妇提出申请并承诺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引起后果的全部责任,最后由医院把胎盘交给产妇或家属的办法。今年4月,卫生部在批复山东省卫生厅有关请示时明确表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同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