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农村实行统一低保标准8月1日起对标准作相应提高
上海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日前又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起,本市农村实行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对标准作相应提高。
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有关规定,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全额或差额补助。本市从一九九三年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后,按照“城乡一体、标准有别”的原则,先后公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
本次农村低保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将现行郊区和海岛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统一归并为农村低保标准;二是新的农村低保标准将从原来的郊区2240元/年、人,海岛(崇明、横沙、长兴)1980元/年、人,统一调整为2340元/年、人。
目前,全市现有农村低保对象9.1万人。新标准实行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家庭,可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咨询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