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召开新闻记者座谈会宣传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0月31日下午,市环保局副局长主持召开媒体记者座谈会,通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颁布情况,讲解了《条例》修订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修订工作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高度重视。市领导一直关注立法的进程,要求体现上海的特色。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城建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全力以赴,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完成。《条例》修订工作讲求民主,在市政府制订《条例》修订草案议案和市人大审议修订草案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了政府职能部门、区县、企业界、人大代表、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献计献策;各大媒体作了全面、深入的报道;市人大审议期间还公开征求市民意见,403人次提出了530余条意见和建议,推进了环境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条例》修订定位准确,《条例》修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明确把“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作为环保工作指导思想,体现了政府监督、企业自律、市场规范、公众参与相结合,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做到了理念新、定位准,能确实解决上海环境管理中多方面的问题,将有力地推动上海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原则上不抄上位法和其他地方性法规,而是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突出源头控制。(1)进一步强调市、区(县)环境规划的整体性,并明确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2)强化了环境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规定有关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3)明确居住区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二是规范企业排污。(1)明确了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的要求,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制定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设定了行为罚。(2)规范企业的排污口设置和使用,明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对排放口的排放行为负责。(3)完善了限期治理和建设项目试生产制度,明确了限期治理、试生产的期限和期间的排放要求,解决了管理的真空。(4)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的,直接设定了罚则,解决了以往认定企业“主观故意”难的问题。三是完善监管手段。(1)明确了在线监测的法律地位。(2)赋予环保部门在一定条件下的暂扣、封存权。(3)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区(县)环保部门只有权作出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而是按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处罚额度。(4)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以加强舆论监管。
参加座谈会的还有市环保局法规处、污控处、水处、监督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分别回答了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