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政府信息公开与依法行政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让他们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有效地监督政府,保证其在法治的范围内高效运作,为民谋利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颁行不仅可使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更为规范并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且还向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迈进了一步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订十分重要,而它的实施同样十分重要,否则就会变成纸上谈兵
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努力目标,也是必须实现的目标。然而,要依法行政就需要政府信息公开,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让他们知道政府的所作所为,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有效地监督政府,保证其在法治的范围内高效运作,为民谋利。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它们通过立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依法行政。法国在1978年颁行了《行政文书公开法》。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公共团体、营造物法人等都有公开行政文书的义务,只有那些涉及私生活等非公开文书不在公开之列。法国是个以行政为主导地位的国家,政府的行政文书是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了这类行政文书,也就公开了政府信息。美国自1966年制订了《情报自由法》以后,又相继制订了《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电子情报自由法》等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其中的《情报自由法》还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最为完备的法律之一。澳大利亚于1982年制订了《情报自由法》,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其基本精神是联邦政府各部门在不违犯保密法的前提下,应公开政府信息,这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在亚洲,韩国是亚洲国家中首先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家。它于1996年制订了《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并于1998年1月1日实施。它对信息公开的宗旨、机关、原则、范围、例外情况以及权利救济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日本紧跟韩国,于1999年5月也制订了《情报公开法》。它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情报公开的请求人;公开情报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公开的行政文书;请求人与行政机关就情报公开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使用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手段等等。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是世界上依法行政国家的一般做法。
随着法治的推进,中国政府正努力公开自己的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在已经见效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一些法律中,都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可使广大民众了解政府制订行政法规的目的、宗旨、内容等一系列信息。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可使广大民众知晓政府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现状、动向等一系列信息。同时,***的政府工作报告、***所属部门公布的各种统计数字等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但是,中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尚未得到应有的规范,信息公开的力度还有待于加大。
上海市政府率先于全国在2004年1月20日公布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在上海可以成为现实。上海的目标定位是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世界上的这类大都市都在法治国家,都是依法行政的都市。上海要跻身于国际大都市,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的信息公开不可或缺。《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颁行不仅可使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更为规范并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且还向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迈进了一步。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上海市政府的信息公开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非常突出的一点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并采取了一些相关措施。第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在收到请求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反映市政府信息的市政府公报要及时在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等地免费发放,方便公众获取。第三,市、区(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第四,有条件的政府机关还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第五,各政府机关要将本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和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咨询。第六,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等。这些规定的内容,不仅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使民众很易得到政府的信息,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为依法行政又作了一次较大努力。
依法行政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施政方式。国家必须为依法行政“投资”,否则就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事倍功半。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如此。国家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入一定的资金,其中包括硬件设施的购置、有关文件的免费发放和相关人员的培训等一些费用。政府有必要珍惜和利用好这些资金,为信息公开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因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订十分重要,而它的实施同样十分重要,否则就会变成纸上谈兵,甚至事与愿违。
(作者
王立民 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