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上海市理论界学习宪法座谈会部分发言摘登
培养宪政意识推进以宪治国
潘世伟
上海是经济发达、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努力推进法治化,已成为城市进步的主要目标之一。在此背景下,我们必须把培育宪政意识,推进以宪治国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任务加以落实。在进行群众性的宪法教育中,我们要努力认识和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其一、彰显至上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具体法律的母法,是我们党长期、有效执政的法理根基。这次修宪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治国安邦的基本经验和新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丰富和发展了国家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具有权威的规定性。
其二、展示成熟度。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实践的指导,同时,它也是这一伟大实践的产物。因此,作为国家意志,宪法必须保持高度稳定性,然而,它也可以随着实践的深化而作与时俱进的适当修改。在这次修宪中,政治文明建设入宪、人权保障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弘扬民族精神的国歌入宪、应对突发事件的公共应急机制入宪等条例的修正,充分展示了宪法的成熟度,为我国宪政实践和宪政制度的不断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三、发挥引导力。宪法是调节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公权和私权等各种关系的根本法则,也是制订其他各类具体法律的根本依据。这次宪法的修改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对我国依法行政的治国实践,将产生重大的引导作用。根据这次修宪的基本精神,我国的立法工作将会把新确立的准则细化为具体法规条例,我国的司法工作将会更好地坚持公正原则,我国的各级政府将会更加严格地以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可以相信,在宪法的指引下,整个国家机器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其四、突出人民性。这次修宪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凸显了立法为民的特征,再次强化了人民宪法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通过相关条文的修改,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依照宪法的新精神,我国各级政府将把工作的重点转向公共服务方面,无论是执政为民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准则,还是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和尊重保护群众自身利益的举措,都将大大得到加强。
(作者系上海市社联党组书记)
明确财产权利完善经济制度
沈国明
这次修宪,通过明确公民财产权利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几处修改,值得重视。
首先,明确使用了财产权的概念。宪法原条文中,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明确的,但是所有权尚不能穷尽与财产有关的其他权利,比如投资权益、无形财产等。通过这项修改,公民这项经济权利的含义更加准确、全面。这同时也表明,国家对公民所享有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
其次,明确使用了征收和征用这两个概念。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强制性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或者集体的财产。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这项修改,将有利于区分不同情况,有效防止一些单位和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征用手段,侵害私有财产权或者他人的集体财产权。
第三,在确立征收征用制度的同时,规定给予补偿。一个时期
以来,在给予补偿方面,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地方,圈地搞开发区,征地搞项目,为了减少开发成本,尽量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甚至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费,导致农民“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基本生活无保障。低成本征地又刺激了更大规模的圈地,使我国耕地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减少了近亿亩,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宪法确立的补偿制度,是对公民私人财产权利和集体财产权利实行有效保护的重要措施,它有助于平衡和协调与公共利益需要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保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吸纳劳动力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作用。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紧急状态”入宪彰显法制完善
严励
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第62条、第80条和第89条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据宪法规定决定戒严,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规定发布戒严令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据宪法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是中国法制进一步完善的体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在实施紧急状态时贯彻法治统一原则。“紧急状态”,是指出现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和秩序,对人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等造成威胁、损害的危险事态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修改前宪法规定的“戒严”仅指“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紧急状态”入宪,不仅规范了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而且还为根据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标准,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为我国紧急状态制度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提供了基本的宪法依据。
其次,有利于强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意识。“紧急状态”入宪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紧急权力。紧急权力是应对紧急状态的一种特别行政权力,它必须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具有普遍的、持久的感召力。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要动员组织人民战胜灾害、消除危机是不可想象的。紧急权力虽然是一种必要的权力,但同其他行政权一样,它又面临被滥用的危险。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将紧急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我国“紧急状态”的入宪,通过宪法对行政权给予概括的授权,从而将紧急行政权纳入法律规则的范围。
最后,有利于保护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法治国家发展的历史表明,宪法是人权的产物,宪法以人权为基础。所以,“以人为本”、“人权至上”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的最高原则。“紧急状态”入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和对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及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紧急状态下国家如果不采用非常手段和措施处置,人权就没有保障;这种非常手段和措施如果不纳入法制轨道,人权也没有保障。如何在最快最有效地消除危机的同时,最大可能或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这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兑现法治的试金石,也是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具有高超治理水平的检测器。紧急状态制度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意味着一切国家权关、组织都必须依照宪法来行使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同时,任何公民都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自觉履行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尽的法律义务。
(作者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的新规定
浦增元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的第四次部分修改,完善了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加强了保护的力度,受到了国内外的关注。
这次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以下几点前所未有的新内容:一是首次使用“财产权”的总概念代替原来列举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规定,使权利的含义更加准确、全面。因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财产权的一部分,何况原来列举的主要是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财产权则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内容,不论有形还是无形、动产还是不动产、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以及股票、债券等投资性资产,都将依法受到保护。这就扩大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
二是首次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中除了已有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之外,增加了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加强了保护的力度。如果公民的私有财产由于公共权力的侵犯而受到损失,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见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三是首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正确处理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对财产权既要保护,又有限制,限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予补偿。这是世界各国宪法的通例。这次修宪,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作了新的规定。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财产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次修宪,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规定,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财产权在内。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宪法,除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以外,还必须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施行,使宪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
(作者系上海社科院研究员)
化修宪“利好”为施宪动力
王月明
今年的修宪较前三次更为引人注目,原因不仅在于修正案的数量为历次之最,达14条,接近前三次的总和;更在于本次修宪触及了过去未涉及到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两个宪法的核心问题。
众所周知,现代宪法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调控法,它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以授予、确立和控制国家权力为手段。对于民众而言,他们更关注宪法中较为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权力条款的变动。本次修宪中公民权利方面的变动涉及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另一条款对象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国家权力方面的变动涉及到:国家主席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的决定“戒严”权改为“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由此可见,此次修宪内容更多地表现为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利好”。
如果说宪法是国家对公民的承诺的话,那么施宪则是国家兑现承诺的重要之举。宪法的有效实施既需要国家权力作为后盾,更要求其自身具有极高的权威性。1982年以来,宪法却处于这样一种尴尬的境地:通过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频繁修改又会伤及自身的最高权威,若不有效实施则又会被更快地淡忘。然而,本次修宪大大改善了施宪的环境:1、人权入宪的理论依据是同样被写入宪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党和政府,必然会前所未有地关注对人权的保护和宪法的有效实施。2、国家机关职权的增加与也被写进宪法的“政治文明”相一致。法治国家要求,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而本次中央国家权力在宪法中的适度增加,表明了党和政府对宪法的充分尊重与重视。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平等意识等不断提高,他们有了愈益强烈的施宪冲动和要求。4、加入WTO时对境外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承诺(即对各级政府作出的决定可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需要兑现。当上层有了施宪的要求、下层有了施宪的压力、外部有了施宪的环境时,压力转化为动力可谓顺理成章。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