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议第103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是否同意公开:是
冀人社案字〔2018〕194号
对河北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议第103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总工会:
现就韩立群委员提出的关于去产能过程中依法让职代会说话的建议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强化去产能过程中职代会作用
去产能为切实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3号),规定: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金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促进再就业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吸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省政府成立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社、发改、工信等7部门参加,建立了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督导检查、考核问责的工作机制。省人社厅建立省市县三包一工作机制,组织力量指导企业坚持一企一策、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切实保障了在去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职代会的话语权。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职责分工,在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中抓好相关政策落实,确保依法让职代会说话。
二、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一)广泛宣传,提高职工维权能力和企业守法感诚信意识。将《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纳入宣传内容,通过举办维权知识咨询、发放维权宣传册、开设维权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及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和企业守法诚信意识。
(二)强化落实,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将企业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之一,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不良记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企业守法诚信情况列入档案。
(三)加强配合,依法调查处理企业违法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对总工会提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2018年4月11日
领导签发:苑鸿志
联系人及电话:王学杰 0311-88616896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更多信息请关注官方微信“河北人社”
(责任编辑: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