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纳养老超过3年转移时须出具法律效力文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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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近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小李到市社保征稽局,办理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宜昌城区的手续,但由于其省外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有5年属于一次性补缴,因此无法正常办理。
市社保征稽局解释:2016年11月,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其中增设了对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规定。即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市社保征稽局 魏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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