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申报不及时单位职工受影响
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集中申报工作现已结束,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由于不了解年度申报相关规定延误办理,给单位及其职工带来一定影响。
按现行规定,我市城区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应于当月11日至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申报。其中,增员的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申报并缴纳社保费;减员的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申报,次月起不再缴纳社保费。
我省统一规定社保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参保单位须在7、8两月及时申报新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基数。因此,7月份只受理年度申报不受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参保单位在6月30日前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应于6月30日前申报完毕;6月30日以后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须在年度申报的次月办理。
例如单位7月份有新进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须在7月份办理社保基数年度申报,8月份缴清当月的社保费到账后,再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其中,增员的可补收7、8两个月的社保费;减员的可退收8月的社保费,补退收的费用均反映在9月社保费审核单中。如果单位没有在7、8两月及时办理年报,9月份发生减员,则须在9月办理年度申报,10月缴费到账后再办理减员,从11月开始停核社保费。
这也就是说,未在集中年报期间办理年报,不仅会导致单位多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会影响职工社保关系正常流动。市社保征稽局提醒,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办理年度申报手续,请这些单位尽快前来。
(市社保征稽局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