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后失业待遇明明白白
12月底,于2013年11月退役的李某携带《缴费年限证明》和宜昌船厂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人社服务大厅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手续。根据他在宜昌船厂工作参保24个月和实际服役时间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37个月,可计算待遇年限5年,可享受11个月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924元,按规定于次月(即2016年1月)10日前发放按月发放至个人账户;同时失业保险基金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337元,按规定于次月(即2016年1月)15日前直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并划分个人账户;李某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3871元。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转业回地方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一年以上后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不可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全部缴费记录,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与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服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另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已成功办理转入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126份,仅宜昌船厂就有12名退役军人成功办理失业保险金。
(宜昌市就业局 熊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