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宜市职改办[2012] 13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宜昌发展新跨越要求,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快建筑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战略需要,决定2012年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专项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工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均可申报建设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
2、大专毕业后工作满4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且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
3、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2年,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
4、高中毕业后工作满15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满10年、且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承担并胜任专业工作,有较强的建筑专业实践经验。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获得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市级优质产品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有价值的专业论文两篇以上者,或直接主持中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效益者,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企业家或先进工作者称号者,经市住建委对相关业绩及成果等进行审查确认,市职改办批准,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承担并胜任专业工作,有一定的建筑施工实践经验。
建设工程专业及相近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符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条件的,报市、县(市)职改办认定初级职务。
三、评审方法
建设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采取专家答辩、水平能力测试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评价专业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在本专业岗位上的业绩及贡献。本次评审工作在市职改办统一领导下,由市职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县市初级评审认定工作由县市职改办负责。
外地在宜施工企业,经市住建委审核后报送材料(建筑业管理科电话:***48222)。在宜注册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地申报职称评审,在外省市所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市、县(市)职改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复议认定后视为有效。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5、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有关反映工作业绩的材料。
6、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
7、劳动合同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确认表》1份(首页粘贴照片,不装订)。
10、《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花名册》一式2份(由单位填写,并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外地企业经市住建委审核盖章)(不装订)。
申报材料要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应清楚、完整。
(二)评审、答辩、测试费按鄂价费[2001]302号规定标准执行,业务培训按课时收取。
(三)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各县市区职改办及有关单位于5月7——20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职称评审中心(沿江大道市人社局11楼1106室,联系电话:0717—6056344、6056738、605634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确认表》到市评审中心领取,其它相关表格从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yichang.gov.cn)。
五、业务理论培训及时间安排
申报人员先参加现场答辩,答辩合格人员,统一参加水平能力测试,职改部门组织专家综合答辩和测试情况进行评审,确定通过人员。为提高水平能力测试通过率,答辩合格人员在测试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建设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测试。现场答辩及业务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开展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是服务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为建筑产业提供人才支撑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建筑业产业升级、行业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准确把握条件,积极组织申报,认真组织实施。
附:建设工程专业名录
宜昌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