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排2011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预算的通知
鄂财教发[2011]1号
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安排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447号)精神,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各地2010年秋季学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在校生数和生源结构情况,现安排你市、州、县(市、区)、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提前告知的部分 万元(其中:中央资金 万元,省级资金 万元), 用于2011年春季中职资助名额 人,其中,职业学校 人,技工学校 人。请增列2011年“20503职业教育”相关款、项。201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待省教育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2011年秋季学期受助学生信息后,再据实下达剩余部分。
为做好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后,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6号)等规定,做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工作。
三、各地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鄂财教发[2007]86号文件要求,督促有关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受助学生的评审、公示工作,切实将国家助学金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要指导学校加强学籍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严禁降低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严禁虚报或重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助学金。要广泛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使国家和省的资助政策深入人心。要组织有条件的学校举行国家助学金发放仪式,配合感恩教育、德育教育,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各地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采取得力措施制止虚报冒领骗取助学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等行为,制定和完善相关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经常性、制度化的监管机制,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各中职学校应通过办理***等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管,保障资金及时落实到学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双倍扣减骗取的中央和省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联系电话:027-67818556(省财政厅)
027-87328025(省教育厅)
027-8712218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电子邮箱:hbjkwc@yahoo.com.cn(省财政厅)
dkzx_hb@163.com(省教育厅)
hbpxc@163.com(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提前告知地方2011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预算表(不发县(市、区)、学校)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