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局系统各级党组织: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宜组文【2011】94号)要求,为了推进局系统各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现就统一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局系统各级党组织要重视佩戴党员徽章工作,通过发放并佩戴党员徽章,进一步推动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二、为做好佩戴党员徽章工作,中组部设计了党员徽章推荐样式,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市州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22.5×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三、发放党员徽章根据实际需要,统一与定点生产企业联系制作。制作经费据实列支。
四、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
请局系统各级党组织于10月20日前将发放党徽数量报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