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职工,被单位以旷工七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补偿金
问工作人员您好:本人是1999年来单位工作,单位2002年才给我们买社保,于2004年因工致十级伤残,2008年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由于本人想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就工作15年给予的补偿金没有达成一致,现被单位以旷工七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除工伤方面的赔偿外,我可能以什么理由争取工作15年的补偿金。
提问者:云.一个无助的人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
一、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看,因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因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的情况已与您电话联系并答复。
上述答复如有疑问,请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联系人:倪清梅,联系电话6056692。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