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应保障的工伤职工待遇有哪些
问:我公司为民营企业,有职工发生工伤(下肢粉碎性骨折),工伤科已核发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经住院治疗现已出院,现咨询以下问题:
1、住院治疗费用现已结算,但结算单上有2000多元列在个人支付项下,此费用是由工伤职工个人支付,还是由单位支付?
2、由于还需二次手术取出钢板,那么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必须在二次手术后才能进行?
3、停工留薪期是多长时间,期限如何确定?具体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4、应该由单位支付的费用有哪些,具体有哪些项目、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总的来说,职工工伤,单位要出哪些钱?不该出哪些钱?
提问者:yichangzyc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了解工伤保险政策。
现就您反映的民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和政策依据问题答复如下:
1、自付费用原则上由单位承担,但职工本人要求使用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除外。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在其治疗终结,伤情相对稳定后方可进行。
3、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由单位根据《宜昌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咨询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电话6056614。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如您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处工伤生育科,联系电话:6731207。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