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退休前不幸过世,所交社保费如何处理?
问:若在退休前不幸过世,所交社保费如何处理?
本人现在已经44岁,女性。之前的工作单位未购买社保,现在在新的单位购买社保,根据规定女性退休时间为55岁,我现在是否可以在我退休前购买达到15年即可享受养老金?另外如果在退休前不幸过世所交社保费根据规定将如何处理???
提问者:****5231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来咨询。
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职工,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2、职工缴险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结合您所述情况,如果您在44岁时首次参保缴费,则您将在缴费满15年即您58岁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按照现行政策,职工在职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受益人。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联系电话:6056707。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