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工作交流】
◇ 自治区人社厅严把“三关”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 上半年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 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第13次调整
◇ 我区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自治区人社厅严把“三关”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针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容易发生程序不规范、规定内容不合法、备案审查力度薄弱、文件清理不及时等问题,自治区人社厅从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清理等关键环节入手,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是严把“审核关”。在公文流转中设立合法性审查环节,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初审,对于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之初就及时撤销或纠正,切实解决审查工作中存在的“制而不审、审而不纠”的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在起草、调研、审核、决定、公布、监督等各个环节真正做到程序法定化。二是严把“备案关”。加强备案程序、时限、规范化管理。要求承担报备工作的同志熟悉备案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报备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三是严把“清理关”。成立厅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小组组长主抓清理工作。定时组织起草单位对涉及本单位业务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订、废止、失效清理意见,由厅法制机构统一报请审签,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截至目前共清理废止和失效文件457件。 (法规处 唐军)
上半年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截至6月底,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指标进展顺利。就业创业方面,1-6月,全区新增就业5.82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77.6%,同比增长3.6%。城镇登记失业率3.88%,低于控制目标0.12个百分点,同比下降0.15个百分点。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242人,完成目标任务的74.3%。社会保险方面,职工“五险”参保人数542.18万人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4.7%。其中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分别达到170.65万人、119.13万人、87.04万人、87.27万人、79.13万人,分别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6.7%、103.6 %、103.6%、106.4%、102.8%。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分别达到180.12万人和488.95万人,分别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98.4%和104 %。其他计划方面,上半年新增高技能人才2817人,完成目标计划的70.43%,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指标已完成年度预期目标的1.5倍;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高出预期目标3个百分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高出目标任务6.6个百分点,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预期目标;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9.57万人,已提前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政研处 郭明)
我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年我区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是,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分为三部分: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二是挂钩调整,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 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再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以本人2016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月养老金1500元以下的按35元调整;1500元以上的,在调整35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2.5元。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含改革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22%。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三是适当倾斜。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据统计,此次全区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共有58.02万人。调整增加养老金将于2017年7月底前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养老处 李建华)
我区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有关政策
自治区人社厅近日印发通知,针对患职业病职工工伤认定、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以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退补差”工作,在政策规定、制度衔接和业务经办管理上作了进一步规范。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做出工伤认定,并对同一种职业病不再依据病情发展的不同程度另行做出工伤认定。职工确诊为职业病后,应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以工伤职工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申请复查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并且年度内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以复查劳动能力鉴定或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以最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发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如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进行调整。上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医保处 岳军 马宁)
【工作动态】
※1-6月,全区人社系统共接待信访群众2629件(批)次,涉及6973人次,同比分别上涨18%、下降52%。厅信访室共接待群众441件次,涉及913人次,同比分别上涨3%、下降45%。全区人社系统信访事项办结率达98%。(仲裁信访处 张海英)
※为贯彻落实宁夏、陕西两省区合作框架协议,近日,自治区人社厅组织区内农业、卫生、煤化工等领域10名专家赴陕西榆林开展了3天的考察交流活动,为两地高层次专业人才沟通交流搭建了平台。(专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