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三项举措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教育发展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治区政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去年以来,我区强化民办职业培训教育监督指导,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一是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及时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等情形(行为)的处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学校的处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等4项事项职权依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将涉及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审批、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学校名称变更、学校法人变更等15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了“不见面”办理事项。二是加强监管指导。按照设置标准和要求,采取属地申报、分级审批的方式,严格按程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建立开班必查、培训期间必查、培训结业必查的“三必查”机制,加强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每年对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对无特殊情况一年内未开展培训且不主动报告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严重违纪违规或两年内未开展培训的,取消办学资格。2017年对全区356家民办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取消18家机构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限期整改86家,吊销办学许可证31家,进一步强化了民办职业学校技能培训规范化管理。三是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帮助引进优秀教师,提高教师薪酬,提高教学质量。畅通了民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通道,在职称评定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保持同等标准和条件,提高了民办培训学校教师的积极性。指导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培训、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较好地满足了劳动者技能培训和技能素质提升需求,促进了就业创业。2017年,全区组织开展各类培训30.45万人次,发放职业资格证9.48万个,通过培训促进23.75万人走上就业岗位,培训就业率达78%。(自治区人社厅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