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关于推进落实农房管控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平乐县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背景
为依法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过渡期,对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7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农房管控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落实农房管控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1〕12号)《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桂林市农房建设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住建〔2020〕8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20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统筹推进机制。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完善联动机制。
(二)完善提升村庄规划。加强县级统筹、简化编制程序、强化刚性约束、完善自治管控。
(三)完善审批执法监管。规范农房建设审批、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加强常态执法监管、深化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存量违建处置。
(四)健全***问效机制。探索存量违建处置、加强考核评价、严肃追责问责。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实施专项激励机制、完善村干奖惩机制、加强建立群众激励机制。
(六)监管执法保障。调优编制资源、建设专业队伍、建设专业队伍、落实专项经费。
三、法律责任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1.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
2.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
3.未经原审批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
4.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审批手续。
5.对2020年7月3日以后乱占耕地建房的,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对2020年7月30日以前乱占耕地建房的,按照“分门别类、精准施策”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农村存量违建住房处置办法,逐年消化解决农村违规建房问题。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乐县农业农村局、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文件:《平乐县关于推进落实农房管控工作暂行办法》
联系方式:7882565、788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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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规〔2022〕1号 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落实农房管控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