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告知书
2021-08-12 09:30:00 来源: 灵川县交通运输局
告 知 书
辖区各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从业者:
2021年8月10日,桂林广播电视台旗下新闻媒体平台“桂林头条”对我辖区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事宜进行了报道,造成社会各界一定程度的误解。现对我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各运输企业的车辆动态信息可由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提供,也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已通过标准符合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提供的社会化监控平台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为了更好地发挥灵川县客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监控中心的监督作用,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数据应上传灵川县客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监控中心。但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动态信息是否上传灵川县客货营运车辆动态信息监控中心,不影响《道路运输证》的审验和发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从业者发现存在此情形的,可向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举报,举报电话:0773-6860576。
灵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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