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两违建设的通告(灵通字〔2017〕4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两违”建设的通告(灵通字〔2017〕4号)
2017-05-31 09:55:00 来源: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了依法整顿和规范我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及城市规划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两违”建设进行全面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两违”建设,是指非法占用土地以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
二、凡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拒不停止,继续抢建、抢占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藐视法律,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规划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供水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立户供电、供水手续。
四、凡实施中的“两违”建设,经责令停止而不停止的,一律查封施工现场;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一律强制拆除;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实施拘留。
五、凡实施“两违”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及个人,相关部门一律报备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参加本县范围内用地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两违”建设的,由监察机关从严追究纪律责任。
六、对依法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威胁、阻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县城规划区、乡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如满足规划要求,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本人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予以处罚后,方可补办手续。
八、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73-6861658
特此通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