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公告北政布〔2015〕32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北政布〔2015〕32号
因项目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以《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海市2014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专用和国有土地收回的批复》(北政土字〔2014〕103号)批准收回广西农垦国有滨海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0.6667公顷(旱地0.6659公顷、果园0.0008公顷)。现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14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收回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公顷) | 开发用途 | 收回土地位置 | 四 至 |
1 | 0.6667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位于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西侧 | 详见北海市2014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
三、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 被收回土地单位 | 小计 | 旱地 | 果园 |
1 | 广西农垦国有滨海农场 | 0.6667 | 0.6659 | 0.0008 |
四、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备注 |
旱地 | 0.6659 | 53.991 | |
果园 | 0.0008 | 53.991 |
注: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3〕2号)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补偿登记办法
被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铁山港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27日